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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议狱诗·其二十三》全文
明 / 皇甫汸   形式: 古风

大夫刑弗上,北面聊宠珍。

一德岂不丽,四维良可敦。

造室引自裁,徒宫非等论。

盘水无剑辱,朝堂有杖冤。

死灰未及焰,狱吏从此尊。

吁嗟洛阳泪,汉文犹寡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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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赏

这首《议狱诗》(其二十三)是明代诗人皇甫汸的作品,通过诗歌表达了对古代司法制度的深刻反思与批判。

诗中首先提到“大夫刑弗上”,意指高级官员在处理案件时,往往不会亲自下判,而是将权力委托给下属,这种做法可能使得司法公正受到损害。接着,“北面聊宠珍”一句,可能是借指某些官员为了自己的地位和利益,不惜牺牲正义,以换取他人的尊敬和宠爱。

“一德岂不丽,四维良可敦”两句,强调了道德修养的重要性,认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应该能够坚守正义,维护社会的四个基本准则——礼、义、廉、耻。然而,在实际操作中,这些原则往往被忽视或曲解。

“造室引自裁,徒宫非等论”则指出,即使在家庭内部,也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道德标准,而宫廷作为国家的象征,更应成为道德的典范,但现实中却并非如此。

“盘水无剑辱,朝堂有杖冤”描绘了司法不公的现象,暗示在朝廷之上,无辜者遭受冤屈,而有权势者却可以逍遥法外,如同在平静的水面之上,无法用剑来证明自己的清白。

“死灰未及焰,狱吏从此尊”进一步揭示了司法腐败的严重性,即使有人试图伸张正义,最终却因无力改变现状而感到绝望,狱吏也因此获得了不正当的权威。

最后,“吁嗟洛阳泪,汉文犹寡恩”表达了对历史上的悲剧和不公的感慨,即使是像汉文帝这样的明君,也无法完全消除司法领域的种种弊端,留下了深深的遗憾。

整首诗通过对古代司法制度的深刻剖析,反映了诗人对于公平正义的渴望以及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深切关注。

作者介绍
皇甫汸

皇甫汸
朝代:明

(1497—1582)明苏州长洲人,字子循,号百泉。皇甫录第三子。嘉靖八年进士,授工部主事,官至云南佥事,以计典论黜。好声色狎游。工诗,尤精书法。有《百泉子绪论》、《解颐新语》、《皇甫司勋集》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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