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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议狱诗·其五》全文
明 / 皇甫汸   形式: 古风

天王位正月,饬吏布祥刑。

昭如日星鉴,浩若江河行。

轨迹既夷易,辞验亦平亭。

执秩遂为愆,仆区终自倾。

玉条有三尺,金科无十程。

悬衡乃国法,在鼎非吾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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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赏

这首《议狱诗(其五)》由明代诗人皇甫汸所作,通过诗歌的形式探讨了法律与道德、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。

首句“天王位正月,饬吏布祥刑”描绘了君主在正月时颁布仁德之刑,彰显了君主对法律的重视和对民众福祉的关怀。接下来,“昭如日星鉴,浩若江河行”运用比喻手法,将君主的法律比作明亮的日星和浩瀚的江河,强调法律的光明正大和广泛覆盖,如同日星照耀大地,江河滋养万物。

“轨迹既夷易,辞验亦平亭”进一步阐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,如同道路平坦易于行走,言辞验证也应公正无偏。这反映了作者对于法律制度应当遵循简单、明确、公正原则的主张。

“执秩遂为愆,仆区终自倾”则指出如果执行法律的人失职,那么整个社会秩序将会受到破坏,暗示了官员的责任重大,必须严格遵守法律,公正执法。

“玉条有三尺,金科无十程”以玉条和金科为喻,分别代表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。玉条象征着法律的尊严和纯洁,而金科则是法律的神圣不可动摇。这两句话强调了法律的权威和不可篡改性。

最后,“悬衡乃国法,在鼎非吾民”总结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。悬挂的秤是衡量正义的标准,是国家法律的体现;而鼎则象征着人民的生活和命运。这句话表达了法律是为了保护人民权益、维护社会正义而存在的理念。

整体而言,这首诗深刻地探讨了法律与道德、权力与责任的关系,强调了法律的公正、公平、权威以及其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性。

作者介绍
皇甫汸

皇甫汸
朝代:明

(1497—1582)明苏州长洲人,字子循,号百泉。皇甫录第三子。嘉靖八年进士,授工部主事,官至云南佥事,以计典论黜。好声色狎游。工诗,尤精书法。有《百泉子绪论》、《解颐新语》、《皇甫司勋集》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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