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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二风诗十篇.治风诗五篇·其五至理》全文
唐 / 元结   形式: 四言诗

理何为兮,系修文德。加之清一,莫不顺则。

意彼刑法,设以化人。致使无之,而化益纯。

所谓代刑,以道去杀。呜呼呜呼,人不斯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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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译
为何要遵循道理?是为了培养高尚的品德。再加上清明统一的治理,无人不遵从法则。
考虑到那法律与惩罚,本是用来教化众人。期望达到无需刑罚之日,那时教化将达到至纯。
这便是以德代刑,用正道消除杀戮。唉呀唉呀,人们却往往未能深刻理解这一点。
注释
理何为兮:为何要遵循道理。
系修文德:培养高尚的品德。
加之清一:加上清明统一的治理。
莫不顺则:无人不遵从法则。
意彼刑法:考虑到那法律与惩罚。
设以化人:本是用来教化众人。
致使无之:期望达到无需刑罚。
而化益纯:教化将达到至纯。
所谓代刑:以德代刑。
以道去杀:用正道消除杀戮。
呜呼呜呼:唉呀唉呀,表示叹息。
人不斯察:人们未能深刻理解。
鉴赏

这首诗是唐代诗人元结的作品,属于《二风诗十篇》中的《治风诗五篇》的第五首。全诗语言简洁,意境深远,通过对理想社会状态的描绘,表达了作者对于理性、德行和法制的思考。

“理何为兮,系修文德。”这两句开篇提出了一个哲学性的问题——“理”是什么,它与文明的德行又是如何联系的。这里的“理”可理解为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原则,也指人类社会应该遵循的道德法则。

“加之清一,莫不顺则。”作者认为,当这种理念被赋予一种高洁无私的品质时,无论是天地自然还是人间万象,都会趋于和谐、顺畅。这里体现了道家思想中“道法自然”的理念。

“意彼刑法,设以化人。”接下来的两句探讨的是法律与刑罚的问题。作者认为,即便是严峻的法律,也应当以教育人、引导人的方式来实施,而非单纯的惩罚和镇压。这反映了儒家思想中“德主刑辅”的观点。

“致使无之,而化益纯。”诗中的“致使”指的是通过这样的理念和方法,最终达到一个没有刑罚、社会自我和谐的状态。这种状态下的人性也会变得更加纯净。

最后,“呜呼呜呼,人不斯察。”表达了作者对于当时人们不能深刻理解和践行这些理想的哀叹。

总体而言,这首诗展示了诗人对于理想社会、德治与法制之间关系的深刻思考,以及对未来美好社会状态的向往。

作者介绍
元结

元结
朝代:唐   字:次山   号:漫叟   籍贯:河南鲁山   生辰:719~772年

元结(719-772年),字次山,号漫叟、聱叟、浪士、漫郎,唐代道家学者。原籍河南(今河南洛阳),后迁鲁山(今河南鲁山县),天宝六载(747)应举落第后,归隐商余山,道家思想对元结影响深远。天宝十二载进士及第。安禄山反,曾率族人避难猗玗洞(今湖北大冶境内),因号猗玗子。乾元二年(759),任山南东道节度使史翙幕参谋,招募义兵,抗击史思明叛军,保全十五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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