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弃我取,人取我与。弄业识团,无本可据。
毁于佛,谤于法,不入众数,分明有眼难缁素。
弄业识团,无本可据。诗句出自【宋·释居简】的《偈颂一百三十三首·其七十八》。偈颂一百三十三首·其七十八原文:人弃我取,人取我与。弄业识团,无本可据。毁于佛,谤于法,不入众数,分明有眼难缁素。
https://www.fglrt.com/mingju/XBpaGWy.html
Copyright © 2025 诗韵中华网
本站提供古诗文精微赏析与诗词名句雅译。
网站备案/许可证号:备案号-浙ICP备2022021718号-1